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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
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中植大同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次向关联方出售设备的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核查,本次出售设备有利于改善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交易方案具备可
操作性,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子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设备事项无异议,一致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中植一客成都汽车有限公司本次与关联法人中植新能源
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系出于拓宽融资渠道需要,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根本利益,交易定价公允公正,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本次向
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俞波、李在军、于良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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